巴西流 (Basil the Theologian) 著作集

Basil the Theologian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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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封書信 Letter 199

第199封信

第199封信

第199封信 [1]

第二部教會法規

致安非羅修,論教會法規

我曾於一段時間前寫信回覆你敬虔的問題,但未曾寄出,部分原因是我長期且危險的疾病使我無暇顧及;部分原因是我沒有人可以差遣。我身邊只有少數幾位有旅行經驗且適合此類服務的人。當你了解我延遲的原因後,請原諒我。我對你學習的熱忱和謙遜感到非常驚訝。你被賦予教師的職責,卻仍謙卑地學習,並且向我這個自稱沒有淵博知識的人學習。然而,既然你因敬畏神而同意做別人可能猶豫不決的事,我便有義務盡力協助你的熱忱和公義的熱心。

十七、你問我關於長老比亞諾(Bianor)的事——他能否因其誓言而被接納為聖職人員?我知道我已經就所有與他一同起誓的人,向安提阿的聖職人員發出了一般性的判決;即他們應當避免公開聚會,但可以在私下執行祭司職能。[2] 此外,他執行聖職職能還有進一步的自由,因為他的聖職職責不在安提阿,而在以哥念;因為,正如你親自寫信告訴我的,他選擇住在後者而非前者。因此,此人可以被接納;但你敬虔必須要求他為他在不信者面前所發的輕率誓言表示悔改,[3] 因為他無法承受那微小危險的困擾。

十八、關於墮落的貞女,她們在主面前宣稱過貞潔的生活,卻因屈服於肉體的私慾而使誓言落空,我們的教父們溫柔地 [4] 且謙和地體諒墮落者的軟弱,規定她們在一年後可以被接納,將她們與再婚者同等看待。然而,既然藉著神的恩典,教會日益強大,貞女的秩序也日益增多,我認為應當仔細審視所發生的行為,以及從上下文可以發現的聖經心意。寡婦的地位低於貞女;因此,寡婦的罪遠不及貞女的罪。讓我們看看保羅寫給提摩太的話:「至於年輕的寡婦,要拒絕她們;因為她們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嫁人。她們被定罪,是因為她們廢棄了起初的信心。」[5] 因此,如果一個寡婦因輕視她對基督的信心而受到非常嚴重的指控,那麼我們該如何看待貞女呢?貞女是基督的新婦,是獻給主的蒙揀選的器皿。即使是奴隸,私下結婚並使家裡充滿不潔,並以其邪惡的生活傷害主人,也是嚴重的過錯;但新婦成為淫婦,玷污她與新郎的結合,並沉溺於不貞潔的放縱,這無疑更令人震驚。寡婦作為一個被敗壞的奴隸,確實被定罪;但貞女則被指控犯了姦淫。我們稱與他人之妻同居的人為姦夫,並且在他停止犯罪之前不接納他進入交通;因此,我們也將對與貞女同居的人作出同樣的規定。然而,有一點必須事先確定,即貞女之名是賦予那些自願獻身於主、放棄婚姻並擁抱聖潔生活之婦女的。我們接納在完全理解能力年齡之後的誓言。[6]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接納單純兒童的話語是不對的。但一個十六或十七歲的女孩,心智完全成熟,經過嚴格審查,然後堅定不移,並堅持請求被接納,那麼她就可以被列入貞女之列,她的誓言得到批准,其違犯將受到嚴厲懲罰。許多女孩在未成年時就被父母、兄弟和其他親屬帶出來,她們對獨身生活沒有內在的衝動。朋友的目的只是為了自己。像這樣的婦女,在我們公開調查她們自己的意願之前,不應輕易接納。

十九、我不承認男子的誓言,除非是那些已加入修道士團體,並似乎已秘密採納獨身生活的人。然而,在他們的情況下,我認為應當事先進行審查,並接受他們明確的誓言,以便當他們回歸肉體享樂的生活時,他們可以受到淫亂者的懲罰。

二十、我認為不應對那些在異端中宣稱貞潔,然後又選擇結婚的婦女施加任何譴責。「凡律法所說的,都是對律法之下的人說的。」[7] 那些尚未披戴基督軛的人,不承認主的律法。因此,她們應當被接納進入教會,因為她們因信基督,這些罪,以及所有的罪,都得到了赦免。一般而言,所有在慕道者階段所犯的罪都不予追究。[8] 教會不接納這些人,除非他們受洗;在這種情況下,遵守出生權利是非常必要的。

二十一、如果一個有妻子的男人不滿足於他的婚姻而犯了淫亂,我將他視為淫亂者,並延長他的懲罰期。然而,我們沒有任何教會法規規定,如果罪行是針對未婚婦女所犯,他將被指控犯姦淫。因為經上說,淫婦「被玷污,就必被玷污」,[9] 她必不歸回她的丈夫;又說,「那娶淫婦的,是愚昧和不敬虔的。」[10] 然而,犯了淫亂的人不應與自己的妻子斷絕關係。所以,妻子會接納從淫亂中歸來的丈夫,但丈夫會將被玷污的婦女逐出家門。這裡的論點並不容易,但習俗已然如此。[11]

二十二、強行擄走婦女的男子,如果他們擄走的是已與他人訂婚的婦女,則必須在將婦女移交並歸還給最初與她們訂婚的人之前,不得接納他們,無論那些人是願意接納她們,還是與她們分離。如果被擄走的女孩未曾訂婚,則應先將她移交,歸還給她自己的家人,並交由她的家人,無論是父母、兄弟,還是任何對她有權威的人,來決定。如果他們選擇放棄她,同居關係可以維持;但如果他們拒絕,則不應使用暴力。如果一個男人通過誘惑,無論是秘密的還是暴力的,與一個婦女同居,他必須被認定犯了淫亂。淫亂者的懲罰定為四年。第一年,他們必須被逐出禱告,並在教會門口哭泣;第二年,他們可以被接納聽道;第三年,可以被接納悔罪;第四年,可以與會眾一同站立,但被禁止領受聖餐。最後,他們可以被接納領受這美好的恩典。

二十三、關於娶兩姊妹的男人,或嫁兩兄弟的女人,我已發表了一封簡短的信,我已將副本寄給了你敬虔。[12] 娶自己兄弟妻子的男人,在與她分離之前,不得被接納。

二十四、使徒命令,名列寡婦名單,即由教會供養 [13] 的寡婦,若再婚,就不再受供養。[14] 對於鰥夫沒有特別的規定。再婚的懲罰可能就足夠了。如果一個六十歲的寡婦選擇再次與丈夫同居,她將被視為不配領受這美好的恩典,直到她不再被不潔的慾望所動。如果我們在六十歲之前就將她列入名單,那麼責任在我們,而不在婦女。

二十五、強姦婦女並將其留作妻子的男人,應承擔強姦的刑罰,但他可以合法地擁有她為妻。

二十六、淫亂不是婚姻,也不是婚姻的開始。因此,如果可能,最好將那些因淫亂而結合的人分開。如果他們堅持同居,就讓他們承擔淫亂的懲罰。允許他們同居,以免發生更糟的事情。

二十七、至於祭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捲入非法婚姻,[15] 我已作出適當的規定,他可以保留其職位,但必須停止其他職能。對於這種情況,赦免就足夠了。一個必須處理自己傷口的人,卻去祝福他人,這是不合理的,因為祝福是聖潔的賜予。一個因無知所犯的過錯而缺乏聖潔的人,如何能將聖潔賜予他人呢?他既不應公開也不應私下祝福,也不應將基督的身體分發給他人,也不應執行任何其他神聖職能,而應滿足於其榮譽職位,含淚懇求主,赦免他因無知所犯的罪。

二十八、我認為任何人發誓戒食豬肉都是荒謬的。請你教導人們戒除愚蠢的誓言和承諾。將這種行為視為完全無關緊要。凡神所造的物,只要存感謝的心領受,就沒有一樣可棄的。[16] 這誓言是荒謬的;這禁食是不必要的。

二十九、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有權勢的人,以誓言威脅要傷害其下屬的情況。補救措施有兩方面。首先,教導他們不要隨意起誓:其次,不要堅持他們邪惡的決定。任何被發現意圖履行傷害他人誓言的人,都應為其輕率的誓言表示悔改,並且不得以虔誠為藉口來確認其邪惡。希律王履行他的誓言並沒有變得更好,當他當然只是為了避免偽證時,他成了先知的謀殺者。[17] 起誓是絕對被禁止的,[18] 並且傾向於邪惡的誓言被譴責是合理的。因此,起誓者必須改變心意,不要堅持確認其不敬虔。再進一步思考這件事的荒謬性。假設一個人發誓要挖出他兄弟的眼睛:他履行他的誓言是好的嗎?還是犯謀殺罪?還是違背任何其他誡命?「我起了誓,並且要履行,」[19] 不是去犯罪,而是「遵守你公義的判斷」。我們有責任解除和摧毀罪惡,正如我們有責任以不變的決心確認誡命一樣。

三十、至於那些綁架者,我們沒有古老的規定,但我已表達了自己的判斷。期限是三年;[20] 罪犯及其同謀將被排除在服事之外。未經暴力實施的行為,如果沒有先前的侵犯或搶劫,則不應受到懲罰。寡婦是獨立的,是否跟隨由她自己決定。因此,我們不必理會藉口。

三十一、一個丈夫離家失蹤的婦女,在沒有丈夫死亡證據之前再婚,就犯了姦淫。犯了至於死的罪 [21] 的聖職人員,將被降級,但不會被排除在平信徒的交通之外。你不可為同一過錯懲罰兩次。[22]

三十三、對在路上生產卻不顧孩子的婦女,應提出謀殺罪的指控。

三十四、犯姦淫的婦女,因虔誠而認罪,或以任何方式被定罪,我們的教父們不允許她們公開受辱,以免我們在定罪後導致她們死亡。但他們命令她們在完成悔罪期之前,不得領受聖餐。

三十五、對於被妻子遺棄的男人,必須考慮遺棄的原因。如果她似乎無故拋棄他,他應當得到赦免,但妻子應當受到懲罰。他將得到赦免,以便他可以與教會交通。

三十六、士兵的妻子在丈夫不在時結婚,將適用與丈夫外出旅行而未等待其歸來的妻子相同的原則。然而,她們的情況確實允許一些讓步,因為有更大的理由懷疑丈夫已死。

三十七、誘拐他人之妻後再婚的男人,將因第一種情況而承擔姦淫的指控;但對於第二種情況,他將無罪。

三十八、違背父親意願而跟隨男人的女孩犯了淫亂;但如果她們的父親與她們和解,這種行為似乎可以補救。然而,她們不會立即恢復聖餐,而是要受懲罰三年。

三十九、與姦夫同居的婦女,在整個期間都是姦婦。[23]

四十、違背主人意願而順從男人的婦女犯了淫亂;但如果她後來接受自由婚姻,她就結婚了。前者是淫亂;後者是婚姻。不獨立的人所訂的盟約無效。

四十一、獨立的寡婦,如果沒有人阻止她們同居,可以無可指責地與丈夫同住;因為使徒說:「但如果她的丈夫死了,她就可以自由地嫁給她所願意的人;只是要在主裡。」[24]

四十二、未經權威人士許可而締結的婚姻,是淫亂。如果父母或主人都不在世,締約雙方就無可指責;正如如果權威人士同意同居,它就具有婚姻的固定性。

四十三、擊打鄰舍致死的人是兇手,無論他是先動手還是自衛。

四十四、與異教徒犯淫亂的執事婦女,可以被接納悔改,並在第七年被接納領受聖餐;當然,如果她過著貞潔的生活。異教徒在信主之後,又轉向偶像崇拜,就是回到他的嘔吐物。然而,我們不將執事婦女的身體用於肉體之用,因為她是奉獻的。

四十五、如果有人在取了基督徒之名後,卻侮辱基督,他從這名中得不到任何好處。

四十六、一個婦女不情願地嫁給當時被妻子遺棄的男人,後來又因前妻歸來而被拋棄,她犯了淫亂,但並非自願。因此,她不會被禁止結婚;但如果她保持現狀,會更好。[25]

四十七、禁慾派(Encratitæ)、[26] 苦行派(Saccophori)[27] 和棄世派(Apotactitæ)[28] 不像諾窪天派那樣被看待,因為對後者已頒布了教會法規,儘管有所不同;而對前者則沒有提及。我根據相同的原則對所有這些人進行再洗禮。如果你們中間禁止對他們進行再洗禮,為了某種安排,我的原則仍然應當優先。他們的異端,可以說是馬吉安派的一個分支,他們厭惡婚姻,拒絕飲酒,並稱神的創造物為污穢。因此,我們不接納他們進入教會,除非他們受洗歸入我們的洗禮。他們不應說他們已受洗歸入父、子和聖靈,因為他們效法馬吉安和其他異端,將神視為邪惡的源頭。因此,如果這已決定,更多的主教(episkopos,監督)應當聚集在一處,並以這些條款頒布教會法規,以便行動可以無危險地進行,並為這類問題的回答提供權威。

四十八、我認為,被丈夫遺棄的婦女,應當保持現狀。主說:「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犯姦淫了;」[30] 這樣,祂稱她為姦婦,就排除了她與另一個男人發生關係。因為,既然男人有罪,因為他造成了姦淫,而婦女,當她被主稱為姦婦,因為她與另一個男人發生關係時,她又怎能無可指責呢?

四十九、遭受強暴不應成為定罪的原因。所以,婢女如果被自己的主人強暴,是無可指責的。

五十、關於三婚沒有法律規定:第三次婚姻不是依法締結的。我們將此類事情視為教會的玷污。但我們不對其進行公開譴責,因為它們比不受約束的淫亂要好。[31]

腳註

腳註

[1] 置於375年。 [2] 本篤會版註釋:「聖教父們經常譴責那些在私人住宅或家庭祈禱室舉行聖禮的人。因此,愛任紐在《反異端》第四卷第26章中說,那些脫離主要繼承並在任何地方聚集的人,應當被懷疑為異端和惡意者,或分裂者、自高自大者和自以為是者;或者又是為圖利和虛榮而行事的偽君子。巴西流在《詩篇》第27篇第3節中說:因此,不應在這聖殿之外敬拜,而應在其中,等等。優西比烏在同一篇詩篇中也有類似的說法,第313頁。亞歷山大的區利羅在《反擬人論》第12章和《論敬拜》第十卷第356頁中也有類似的說法。但在這些地方,顯然是指異端或分裂教派的會堂,或巴西流在教會法規第1條中所稱的parasyngagogas(parasyngagogas,非法聚會),即由叛逆的長老或主教(episkopos,監督)舉行,或由缺乏紀律的民眾舉行的非法聚會。但有時存在嚴重的原因,使得在私人住宅舉行聖禮並非不允許。迫害本身經常造成這種必要性,因為天主教徒逃避異端主教(episkopos,監督)的交通,以致被禁止進入塞巴斯提亞的教會。因此,巴西流允許安提阿的長老執行祭司職能,這似乎既符合誓言的宗教性,又符合當時的困境,這絲毫不令人驚訝。老底嘉會議在教會法規第58條中禁止主教(episkopos,監督)或長老在家庭中獻祭。特魯羅會議的教會法規第31條不禁止聖職人員這樣做,只要得到主教(episkopos,監督)的同意。巴西流的教會法規第27條證實了這種在家庭祈禱室舉行聖禮的情況並非不尋常,其中禁止捲入非法婚姻的長老公開或私下執行祭司職能。塞巴斯提亞的優斯塔修斯在安卡拉與亞流派在家庭中交通,正如我們從巴西流的幾封信中得知,當時他無法從他們那裡獲得公開的交通。」 [3] 這個不信者似乎是亞流派中一位有權勢的人,他的憤怒因此被激發,針對安提阿的長老,因為他們在米利提烏斯(Meletius)不在時管理教會,並使大部分市民保持在他的信仰和交通中。 [4] hapalōs(hapalōs,溫柔地),有四份手稿,其他為haplōs(haplōs,簡單地)。 [5] 提摩太前書五章11、12節。 [6] 「巴西流關於誓言年齡的這項法令在特魯羅會議(公元691年)的第40條教會法規中被引用,巴西流所要求的十七歲被減至十歲。」 [7] 羅馬書三章19節。 [8] 「英國人在《法典》和其他譯者錯誤地翻譯為『在慕道者生活中所犯的罪』。因為巴西流並不是說在這個階段所犯的罪不受懲罰,而只是說在洗禮前所犯的罪通過洗禮得到潔淨,不再受教會審判。因此,佐納拉斯(Zonaras)指出,這條教會法規與尼奧凱撒利亞會議的第五條教會法規並不衝突,後者規定了慕道者犯罪的懲罰。」 [9] 耶利米書三章1節。 [10] 箴言十八章22節,七十士譯本。 [11] 「巴西流並非唯一遵循此習俗的人。《使徒憲章》的作者在第六卷第14章中如此說:『那保留被敗壞之人的,違反了自然律法:因為那保留淫婦的,是愚昧和不敬虔的。因為,他說,將她從你的肉體中割除。因為她不是幫助者,而是設陷阱者,她的心已轉向他人。』尼奧凱撒利亞會議的第八條教會法規禁止妻子被判姦淫的平信徒進入教會事奉;如果聖職人員不願休棄淫婦,則處以革職的懲罰。埃爾維拉會議的第65條教會法規如此規定:『如果任何聖職人員的妻子犯了姦淫,而她的丈夫知道她犯了姦淫,卻不立即將她逐出,那麼他甚至在臨終時也不得領受聖餐。』赫爾馬斯(Hermas)在第一卷第2章中命令驅逐淫婦,但仍可接納悔改者。聖奧古斯丁在《論姦淫婚姻》第二卷第5章第13節中宣稱,姦淫是合法離婚的原因,但並非必要原因。」 [12] 可能指的是致狄奧多羅(Diodorus)的第160封信。 [13] Diakonoumenēn(Diakonoumenēn,受供養)。本篤會版如此。另一種可能的翻譯是「被接納為女執事」。 [14] 提摩太前書五章11、12節。 [15] Athesmō gamō(Athesmō gamō,非法婚姻)。 [16] 提摩太前書四章4節。 [17] 馬太福音十四章10節。 [18] 馬太福音五章34節。 [19] 詩篇一百一十九篇106節。 [20] 本篤會版指出,在教會法規第22條中,規定的期限是四年,與淫亂者相同。 [21] 聖巴西流在《以賽亞書》第四章中稱在完全認識後故意犯的罪為「至於死的罪」。但在同一篇註釋中,他也將導致地獄的罪稱為「至於死的罪」。根據本篤會的註釋,教會法規第32條中該短語的含義應從教會法規第69條和第70條中學習,其中對單純的故意至於死的罪規定的懲罰比教會法規第32條中規定的要輕。 [22] 那鴻書一章9節,七十士譯本。 [23] 或根據另一種讀法,在各方面。 [24] 哥林多前書七章39節。 [25] 這是特魯羅會議的第93條教會法規。 [26] 通常被認為是摩尼教徒,而非像巴西流在此處所說的馬吉安派,但二元論是兩種體系共有的。 [27] 摩尼教的一個教派,過著獨居生活。狄奧多西皇帝於公元322年頒布的一項法律(《狄奧多西法典》第十六卷第五章第九條)對他們處以死刑威脅,本篤會版將其與Hydroparastatæ(Hydroparastatæ,水祭派)等同。 [28] 摩尼教的一個教派。參見伊皮法紐(Epiphanius)第二卷第18章。在馬卡里烏斯·馬格內斯(Macarius Magnes)於1876年在巴黎出版的著作中,他們被認為是禁慾派。 [29] katalipē(katalipē,離開)代替apolysē(apolysē,休妻)。 [30] 馬太福音五章22節。 [31] 然而,參見教會法規第四條,其中三婚被稱為多妻制,或充其量是有限的淫亂,犯此罪者將被排除在聖餐之外。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