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封書信 Letter 160
第160封信
第160封信
致丟多羅 [1]
• 我收到了以丟多羅之名寄來的信,但信中所述,與其說是丟多羅所為,不如說更像是任何其他人。似乎有某個巧言之人冒用你的名字,意圖在聽眾面前博取信任。據說,有人問他是否可以與已故妻子的姊妹結婚;他非但沒有對這個問題感到震驚,反而不動聲色地聽著,並且相當大膽、勇敢地支持這種不合宜的慾望。如果我手邊有他的信,我會寄給你,你就能為自己和真理辯護了。但給我看信的人又把它拿走了,並將其視為對我這個從一開始就禁止此事的人的一種勝利的戰利品,聲稱他有書面許可。現在我寫信給你,是為了以雙倍的力量攻擊那份偽造的文件,使其無法再傷害讀者。
• 首先,我必須強調,在這些事情上最重要的是我們的習俗,它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這些規條是由聖徒傳給我們的。習俗如下:如果有人因不潔而與兩姊妹發生非法關係,這不應被視為婚姻,他們也絕不應被接納進入教會,直到他們彼此分離。因此,即使沒有其他可說的,這習俗也足以維護正義。但是,既然寫信的人試圖以錯誤的論證將這種惡行引入我們的實踐中,我不得不不藉助理性的幫助;儘管在完全清楚的事情上,每個人的本能情感都比論證更有力。
• 他說,利未記中寫道:「不可娶妻,又娶她的姊妹,與她作對,在妻子活著的時候,露她的下體。」 [2] 他爭辯說,由此可見,在妻子死後娶她的姊妹是合法的。對此,我的第一個回答是,律法所說的一切,都是對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說的;否則,我們就必須受割禮、守安息日、禁食某些肉類。因為我們當然不能在發現任何符合我們喜好的事物時,就讓自己受制於律法的奴役;然後,如果律法中有任何看似困難的地方,就訴諸於在基督裡的自由。我們被問到是否寫明可以在妻子死後娶她的姊妹。讓我們說出安全且真實的答案:沒有寫明。但透過論證推斷出沉默不語之處,是立法者的職責,而不是引用律法條文的人的職責。事實上,按照這種邏輯,任何喜歡的人都可以自由地娶姊妹,即使在妻子還活著的時候。同樣的詭辯也適用於這種情況。他說,經上寫著:「不可娶妻,與她作對」:所以,除了作對之外,並沒有禁止娶她。想要放縱慾望的人會堅持認為姊妹之間的關係是她們不可能彼此作對的。如果取消了禁止與兩姊妹同住的理由,那麼有什麼能阻止一個人娶兩姊妹呢?我們會說,這沒有寫明。前者也沒有明確說明。從論證中推斷,兩種情況都允許自由。但解決這個困難的方法可以追溯到這項法令背後的緣由。看來立法者並沒有涵蓋所有種類的罪,而是特別禁止埃及人(以色列人從他們中間出來)和迦南人(以色列人將要進入他們中間)的行為。經文如下:「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的行事,你們不可效法;我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的行事,你們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3] 這種罪行在當時的異教徒中可能並不普遍。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可能沒有必要防範它;不成文的習俗足以譴責這種罪行。那麼,為什麼在禁止更大的罪行時,卻對較小的罪行保持沉默呢?因為族長的例子似乎對許多放縱肉體,甚至在妻子還活著的時候就與姊妹同住的人造成了傷害。我該怎麼辦呢?引用聖經,還是闡明聖經未說明的內容?在這些律法中,沒有寫明父子不應有同一個妾,但在先知書中,這被認為應受最嚴厲的譴責:「父子與一個女子同寢。」 [4] 還有多少其他形式的不潔情慾是在魔鬼的學校中被發現的,而神聖的聖經對它們保持沉默,不願用污穢之物的名稱玷污其尊嚴,而是以一般性的詞語譴責它們的不潔!正如使徒保羅所說:「至於淫亂和一切污穢……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提,方合聖徒的體統。」 [5] 這樣,他將男性和女性不可言喻的行為都歸入不潔之名。由此可見,沉默絕不意味著放縱情慾者可以為所欲為。
• 然而,我堅持認為這一點並非被置於沉默之中,而是立法者已明確禁止。「你們都不可親近骨肉之親,露他們的下體」 [6] 這句話也包含了這種親屬關係,因為對一個人來說,還有什麼比他自己的妻子,或者說比他自己的骨肉更親近的呢?「因為他們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了。」 [7] 因此,透過妻子,姊妹也與丈夫成為親屬。因為他不可娶妻子的母親,也不可娶妻子的女兒,正如他不可娶自己的母親,也不可娶自己的女兒一樣;所以他不可娶妻子的姊妹,因為他不可娶自己的姊妹。反過來說,妻子也不可與丈夫的親屬結合,因為親屬關係的權利是雙向的。但就我而言,我向每一個考慮婚姻的人作證:「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 [8] ,而且時候短促:「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一樣。」 [9] 如果他不恰當地引用「生養眾多」 [10] 的命令,我會嘲笑他,因為他沒有辨明時代的徵兆。再婚是抵禦淫亂的補救措施,而不是放蕩的手段。「他們若不能自制,就當嫁娶」 [11] ;但如果他們嫁娶,就不可違背律法。
• 但那些心靈被不光彩的慾望蒙蔽的人,甚至不顧從古以來就區分家庭稱謂的自然法則。因為那些締結這種結合的人,將如何稱呼他們的兒子呢?他們會稱他們為彼此的兄弟還是表兄弟?因為由於混亂,這兩個稱謂都適用。哦,人啊,不要讓姑姑成為小孩子的繼母;不要用不可化解的嫉妒武裝那個本應以母愛撫育他們的人。只有繼母才會將她們的仇恨延伸到死亡之後;其他敵人會與死者和解;繼母卻在死後才開始她們的仇恨。 [12] 我所說的總結是:如果有人想締結合法的婚姻,整個世界都向他敞開;如果他只是被情慾驅使,就讓他受到更多的限制,「使他知道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私慾的邪情。」 [13] 我想說更多,但我的信件篇幅有限,無法再容納。我祈禱我的勸勉能勝過情慾,或者至少這種污穢不會出現在我自己的教區。在哪裡冒險嘗試了,就在哪裡承受吧。
腳註
腳註
[1] 置於公元373或374年。 [2] 關於與已故妻子的姊妹結婚。參見第135封信。 [3] 利未記18:18。 [4] 利未記18:3。 [5] 阿摩司書2:7。 [6] 以弗所書5:3。 [7] 利未記18:6。 [8] 馬太福音19:6。 [9] 哥林多前書7:31。 [10] 哥林多前書7:29。 [11] 創世記1:28。 [12] 哥林多前書7:9。 [13] 關於古代對繼母的厭惡,參見希羅多德《歷史》4.154,以及歐里庇得斯《阿爾刻提斯》309,其中說她們對孩子像毒蛇一樣危險。米南德寫道:δεινότερον οὐδὲν ἄλλο μητρυιᾶς κακόν(deinoteron ouden allo mētryias kakon,沒有什麼比繼母的邪惡更可怕)。 [14] 帖撒羅尼迦前書4:4。欽定本(A.V.)如此翻譯,顯然將σκεῦος(skeuos,器皿)理解為身體,與屈梭多模、提奧多雷特等人一致。希臘文最簡單的解釋不是「擁有」,而是「獲得」,這支持了摩普綏提亞的提奧多雷特、奧古斯丁等人的解釋:「獲得他的妻子」。參見埃利科特《帖撒羅尼迦書》第53頁。